《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释义系列一: | |
发布时间:2018-07-18 来源:市工信委 作者:佚名 网络编辑:孟丽 浏览次数:8499 次 | |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阐释立法目的,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一条进行的补充和修改,增加规定了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一、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中小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很重要,但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税费负担重,权益时常受到侵害。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和政策上为中小企业营造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本次法律修改注重从多个方面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保障其公平参与竞争。如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在市场开拓一章中规定,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等等。正因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良好的环境,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也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所在。因此,本法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 二、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实践中,许多中小企业反映面临负担重、维权难的问题。一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类检查、评比多,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繁琐,存在乱收费、乱撞派现象,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二是一些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大量资金,导致中小企业销售回款难;三是缺乏正现有效的维权渠道维护自身的合让权益,维权成本过高。本次修订针对这些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现定,并增加权益保护一章作专章规定。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只有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才能使中小企业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因此,本次修订法律将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作为修法重点和指导思想,并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这一规定。 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中小企业是推动创新的生力军。近年来,我国70%以上的发明专利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当前,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更加活跃,创新领域更加广泛,不仅在原有的传统产业中保持着旺盛活力,而且在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咨询、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中也成为了新兴力量。目前,中小企业已占全国经济总量的半壁江上以上,要完成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的任务,就必须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充分调动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次修订将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作为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 中小企业是关系改善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中小企量大面广,提供就业岗位多,吸纳就业人员多,这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小企业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80%以上在中小企业实现了再就业,大大量农民工主要在中小企业务工。近年来不少高校毕业生也把中小企业作为就业的重要选择,相当数量的军队退役人员在中小企业实现就业。大企业随着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在提高生产效率和增加财政收入方面作用突出,但在解决就业方面的作用却逐渐减小。可以看出,缓解就业压力,解决就业难题,真正实现大众创业,中小企业功不可没。因此,只有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才能很好地实现中小企业扩大城乡就业的功能。这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五、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改革开放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中小企业是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同时,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已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60%,纳税额约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中小企业所占GDP比重、纳税比例,充分说明在经济建设中不仅要重视发展“顶天立地”的大企业,更要重视发展“铺天盖地”的中小企业。因此,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本法最终的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释义]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定义及划分标准的制定。 一是将中小企业确定为人员规模、经管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明确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的称谓最早出现是在19世纪末,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完成,建立起了资本主义的大工业体系和现代商业体系,大企业、大公司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与大企业相对应,出现了小企业的概念。世界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发展动态变化。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量的指标较质的指标更为直观,数据选取容易,因此,大多数国家都以量的标准进行划分。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是将中小企业划分的依据由原来的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修改为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本条第二款主要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应当考虑的指标作了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业人员,即在企业中领取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这是衡量企业规模大小的因素之一。二是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的是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人,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商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及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等非工业性劳务收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十六个行业,各个行业的划分标准都有自己的特点,划分以统计部门的数报为依据。 三是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制定部门由原来的“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主要内容来源于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读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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