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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释义系列二:
发布时间:2018-07-18 来源:市工信委 作者:佚名 网络编辑:孟丽 浏览次数:8227 次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路,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有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释义]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原则和方针的阐述。

      “十三五”时期,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中小企业外贸形势严峻,外部发展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国内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资本、土地等要素成本持续维持高位,招工难、用工贵以及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缓解,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产业链中低端,存在高耗低效、产能过剩、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问题,盈利能力依然较弱,中小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因此,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的战略。

      要保障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就必须要保障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享有平等的地位、享受平等的待遇,即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权利平等,包括政治平等、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机会平等是指在企业有利条件不受其他任何人为因素影响。规则平等也称形式平等,市场平等,意即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区别对待。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普遍处于“机会劣势”,除了规则和权利等方面的因素外,政策信息不对称、对国家政策掌握不及时也是影响中小企业机会把握能力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法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如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人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克化的市场环境。(平凉市工信委供稿)


(主要内容来源于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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