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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平凉市节能监察中心节能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及实施标准
发文字号: 平2015 发布日期: 2015-07-01
关键字: 政策 发文部门: 平2015
浏览次数: 5731 次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年12月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3、《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2005年9月1日实施)。

二、处罚条款及实施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细化标准:

1、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3、责令其限期改造而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细化标准: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没收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情节严重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细化标准:

1、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但能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治理,登记违法行为

2、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①不听劝阻,立案前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②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企图逃避检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①妨碍公务、暴力抗法;②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未及时整改,但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整改,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①拒不整改,有暴力抗法行为的;②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未按时上报,但及时纠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能按时上报,但上报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时上报,且上报内容不实,故意隐瞒违法事实,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拒绝上报,逾期不改正,妨碍执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细化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未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但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不听劝阻,拒不改正,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①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②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并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拒不改正;但是,立案前,听取劝告,能够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并且,立案前,不听劝阻,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企图逃避检查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拒不改正;并且,立案前,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或者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九)、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能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监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不听劝阻,拒不改正,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新建建筑工程未设计安装热能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未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但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不听劝阻,拒不改正,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①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②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改造、淘汰耗能高的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未及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但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工作的,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不听劝阻,拒不改正,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的,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4、①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②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或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在未经审查认定,社会负面影响较轻,造成损失较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在未经审查认定,社会影响恶劣,损失严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经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节能产品标志,社会负面影响较轻,造成损失较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经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节能产品标志,社会负面影响较大,造成损失较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设备购置价格5%-10%的罚款。

细化标准:

1、在规定期限内更新改造的,告诫并记录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逾期未更新改造,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设备购置价格5%-7%的罚款。

3、逾期未更新改造、继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设备购置价格7%-10%的罚款。

4、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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